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流动站管理机构所有人员及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流动站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大胆创新、追求卓越为管理原则。
第四条:凡设有设站学科博士点的各院(系、所)均可遵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申请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资格和遴选由各院(系、所)确定。
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外交学院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经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外交学院目前有政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能够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有:国际关系和外交学。流动站所在院(系、所)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
第六条:博士后研究人员
1.博士后研究人员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
2.博士后研究人员系国家正式职工,享受国家相应福利待遇,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均按规定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但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工作站也不负责博士生出站后的工作安排,但可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和院(系、所)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和博士后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由学校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所招收博士后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认定,并对其进行中期和期满出站考核,专家委员会由相关博士点学科带头人组成。
第八条: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设站学科所在部门领导和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流动站工作,决定流动站的重大事项,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流动站的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招收规模、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等;
2.审定流动站管理制度;
3.决定并聘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4.其他应当由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由设站学科所在部门领导牵头组织,成员数量为5-7人,委员应当是校内外设站学科专家教授。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流动站的科研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环节中的笔试和面试、出站答辩等,提出博士后研究人员是否可进站、出站的建议;
2.负责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定合作导师;
3.负责确定流动站研究项目;
4.负责审查博士后研究人员项目研究报告和其他研究成果,评定其研究水平;
5.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业务考核;
6.其他应当由专家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条: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隶属人事处,由一名人事处负责人兼任主任,另设秘书一名。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流动站的对外联络工作,向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
2.拟订流动站日常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审定;
3.组织实施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宣传工作,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手续;
4.审批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报销工作;
5.协助流动站涵盖的各博士点搞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6.其他应当由博管办行使的职能。
第十一条: 招收博士后的院(系、所)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思想和科研等日常管理工作。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人由院(系、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规划、协调和决策;小组成员由各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各院(系、所)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博士后工作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科研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博士后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以及出站结项等。后勤办公室负责博士后住房的调配、固定资产的配备与管理。财务处按照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科学基金的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保卫处负责博士后户口管理及其配偶子女暂住户口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三条: 招收计划
1.根据当年可使用的博士后公寓数量和国家资助经费等情况,结合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每年度博士后名额,包括国家资助名额和计划外的自筹经费名额。
2.国家资助名额,它是由全国博管会下达的计划内博士后招收名额。
3.计划外的自筹经费名额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校资助名额,由学校筹措资金,每年拟招收2名;另一类是校内外单位或导师资助名额,即由校内外单位或导师承担经费,每年拟招收2名。
计划外博士后除日常经费由校内外单位或合作导师承担外,其他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4.学校鼓励各院(系、所)招收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不占学校招收计划名额,所有待遇与计划内博士后相同。
第十四条: 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原则是:公开招收,严格考试,择优录取。
流动站面向国内外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招收一次。各院(系、所)于每年1月向校博管办申报本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规划、各院(系、所)科研工作及申报情况等,确定本年度的招收计划名额。校博管办每年3月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人事处每年9月初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入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培养单位出具证明,进站前能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可向流动站提出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申请。本校培养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入本校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2.在职人员提出进站申请,须提交其工作单位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者应提前向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站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包括:
1.《博士后申请表》及两封推荐信(含本人博士导师一份);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博士毕业学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出具);
3.体检合格证明(市级以上医院提供);
4.思想鉴定(由博士生所在党委或党支部出具并盖章);
5.博士阶段身份证明(指博士生类别,包括国家统招统分、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等。其中为国家统招统分者,由毕业院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研究生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统招统分证明。非统分者,由其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脱产专职做博士后证明,并注明出站时是否可以双向选择);
6.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本等证件的复印件(查验原件);
7.留学博士需提交我驻外使馆教育处出具的推荐意见或留学经历证明。
第十七条: 各院(系、所)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笔试和面试。专家委员会根据申请人员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录取名单。
第十八条: 学校博管办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备案后,向被录用的申请人发出《录用通知书》,并告知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被录用人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应按时到校博管办报到。博管办协助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和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无特殊原因逾期两周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后,各院(系、所)应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当月与其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其教学、科研任务及其它事宜,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在站期间,学校根据工作协议对博士后实行目标管理。
各院(系、所)负责制订博士后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标准,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并报学校博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所)要保证博士后的工作条件。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各院(系、所)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在站博士后提供办公室,并安排适当的教学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由科研处和所在院(系、所)学术委员会实行双重管理。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应力求结合各院(系、所)承担的重点科研任务。
博士后进站二个月后,应根据本人承担的研究项目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在各院(系、所)做开题报告,经合作导师和各院(系、所)同意后报经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站满一年时,博士后所在院(系、所)组织专家委员会(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填写《外交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并将有关材料报校博管办备案。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优、良者享受全额岗位津贴,结果为合格者岗位津贴减半,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研究工作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流动站领导小组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限为二年。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期限的,经本人向领导小组申请,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延长期间博士后不再享受学校的工资、医疗、住房等博士后待遇,博士后的工资、住房等待遇依据延期报告审批意见解决。学校一般不受理提前出站申请。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报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流动站可中止其研究工作,对其作退站处理,同时停止支付各项经费和有关福利待遇:
1.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2.违反学术纪律、出具假证明的;
3.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理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5.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7.无特殊原因,没有按期完成科研工作计划的;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五章 经费、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由校博管办负责管理。
1.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是财政部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现行标准为每人两年100,000元,该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博士后日常经费中,生活费用开支占6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
2.合作导师或设站院(系、所)可以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其日常经费可从合作导师科研项目或单位其它科研经费中提供。自筹经费的博士后报到时,必须由出资人或出资单位一次性向学校财务处交付100,000元。
3. 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补助经费通过博士后科研基金资助和设站单位的科研项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工资
1.凡进入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均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领取工资,工资标准与进站前的专业技术职务无关。我校在站博士后实行月薪制,由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组成,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津贴2000元。每年发放十个月(2月、8月不发放)。
2.博士后进站后,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按月将工资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工资储蓄账户。
第三十条:博士后科研经费
1.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为博士后开展科研工作提供资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博士后科学基金设普通资助和特别资助两种方式。普通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为鼓励博士后增强创新能力,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提供的资助。
2.科研处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通知确定递交申请表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8月),博士后须按通知的时间及时进行网上申请,并将书面申请表交科研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
3.科研处负责博士后所申请的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博士后人员所获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将直接转入博士后个人科研经费专门账户,各级管理部门不得作任何提留。具体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的医疗待遇
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其医疗待遇按照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医疗的有关规定执行。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其医疗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工作管理费
1.博士后工作管理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和博士后联谊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2.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的3%用于博士后工作管理费。此项经费由博管办掌握使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课时费
博士后可以根据所在院(系、所)的安排从事教学工作,课时费参照讲师标准发放。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条件,博士后需与学校房管部门签订有关住房协议,并支付住房租金、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电话费、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须在一个月内退出所租用的住房。
第三十五条:博士后户口、配偶及子女的随迁
1.人事关系(含档案)迁入我校的博士后,可在我校落短期常住集体户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如需随站流动,可凭人社部介绍信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人事关系(含档案)未迁入我校的博士后不予办理有关落户事宜。
2.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上学事宜,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3.单身或配偶不随流动的博士后,可享受探亲假,按我校对教职工的规定,探亲时间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往返旅费从博士后个人科研补助金中支付。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第三十六条:自博士后在博管办报到当月计起满24个月即为应出站时间。经申请并获批准延期出站的人员,其应出站时间为被批准出站时间。博士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七条:博士后进站第23个月做出站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对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包括主要研究成果、获奖情况、论文著作发表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总结,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经校博管办初审通过后,由专家委员会组织出站答辩。初审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出站答辩。博士后的出站报告答辩由各院(系、所)组织专家委员会实施。
第三十八条:专家委员会(5名以上专家,至少1名校外专家)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科研水平答辩,提出是否同意其出站的意见,并将考核意见填入《外交学院博士后出站评审表》。领导小组根据《外交学院博士后出站评审表》对准备出站的博士后进行审批,校博管办将审批后的人员名单报全国博管会审批、备案。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归入其个人档案。
对不同意专家委员会决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申请另行组织答辩。对再次答辩不通过的,作退站处理。
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方有资格被评审为优;出站评审合格及以上者,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九条:通过出站评审后,博士后办理出站手续时,需向校博管办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含原件):
1.《博士后研究报告》;
2.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正式接收函;
3.《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4.《外交学院博士后出站评审表》;
5.在站期间研究成果和发表论文清单。
校博管办函告人事处人事管理科办理博士后人员离校手续。博士后本人持相关材料到全国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出站评审结果为优者方可申请留校工作。
第七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学校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办法如下: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流动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本站完成研究工作的,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我校所有。
2.流动站与合作单位共同出资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项目或合作单位有前期阶段性成果转让的,双方应预先明确该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3.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单独或合作发表的有关博士后研究课题的科研论文、著作,在博士后研究人员姓名前,应加署“外交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第四十二条: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我校的有关制度,保守我校和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机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本站期间发表研究成果,或通过参加会议、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进行成果交流,均需事先经博管办批准,执行我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报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外交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外交学院
2012年11月5日